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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名称:冉均
身份证号:511**********
地址:忠县洋渡镇金台村三组
你于2015年底至2016年初在忠县洋渡镇金台村三组(小地名:附丫口)占地修建两个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2份;
2. 身份证复印件2份;
3. 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各1份;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忠县洋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7.忠县洋渡镇土地利用总规图(局部)1份;
8.现场照片3张。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4〕第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皇冠足球比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忠县洋渡镇金台村三组;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3.17㎡土地上违法修建的钢架棚(两个),并恢复土地原状;
3.按每平方米1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447.55元整(大写:伍仟肆佰肆拾柒元伍角伍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钢架棚(两个),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没收的上述土地移交给洋渡镇金台村三组。
3.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5447.55元(大写:伍仟肆佰肆拾柒元伍角伍分)人民币罚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①开户行:中国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10**********;②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县支行,账号:100**********;③开户行:工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0**********;④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50**********;⑤开户行:建设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00**********;⑥开户行: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4**********;⑦ 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账号:015**********;⑧开户行:重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小勇、秦大革
电话:023-54235607
地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忠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109室)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