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忠县马灌镇白高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
法定代表人:沈国于
地址:忠县马灌镇白高村**********
经查,你单位未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2023年5月在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七组(小地名:大田坝)占用土地1320.01㎡修建忠县马灌镇白高村甘蔗资源利用中心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询问笔录1份;
4.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1份;
5.忠县马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
6.忠县马灌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7.忠县马灌镇白高村甘蔗资源利用中心项目勘测定界图1份;
8.《忠县2022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申报书》复印件1份;
9.《皇冠足球比分:下达忠县2022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建设任务的批复》(忠委组﹝2022﹞98号)复印件1份;
10.《忠县人民政府皇冠足球比分:同意马灌镇白高村村庄规划(2023年局部修改)的批复》(忠府〔2022〕26号)复印件1份;
1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
12.现场照片1份。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4〕第1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占地类经营性用地较轻情节从轻处罚(罚款标准25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忠县马灌镇白高村甘蔗资源利用中心项目违法建(构)筑物,并处罚款330002.50元(大写:叁拾叁万零贰元伍角)。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没收的忠县马灌镇白高村甘蔗资源利用中心项目内全部违法建(构)筑物,移交给马灌镇人民政府。
2.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330002.50元(大写:叁拾叁万零贰元伍角)人民币罚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①开户行:中国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10**********;②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县支行,账号:100**********;③开户行:工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0**********;④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50**********;⑤开户行:建设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00**********;⑥开户行: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4**********;⑦ 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账号:015**********;⑧开户行:重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话:023-54235607
地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