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忠县明大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忠县白石镇明月村七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刘淑芳
经查,你公司于2014开始未经批准在忠县白石镇明月村七组(小地名:申家嘴)处修建钢棚、砼坝、厕所、电力机房、花台、道路、地磅等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 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忠县白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忠县白石镇土地利用总规图(局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案经我局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015.03㎡土地上违法修建的钢棚1#占地面积3829.96平方米、厕所2#占地面积15.04平方米、电力机房(砖混)占地面积39.73平方米、变电房(砖混)占地面积、砼坝3#占地面积67.96平方米、砼坝4#占地面积668.59平方米、砼坝5#占地面积666.25平方米、地磅占地面积35.97平方米、钢棚2#占地面积8.21平方米、花台3#占地面积42.79平方米、花台4#占地面积13.34平方米、转场道路占地面积591.93平方米、砼坝6#占地面积20.91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没收的上述钢棚、砼坝、厕所、电力机房、花台、道路、地磅移交给忠县白石镇政府。
本决定书送达给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小勇,联系电话:023-5423560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