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清泉
身份证号:512**********
住址:忠县永丰镇****
经查,你未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许可,于2008年5月在忠县永丰镇观桥村1组(小地名:梅子冲)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建(构)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忠县永丰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忠县永丰镇土地利用总规图(局部)、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24年8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实施)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866.80元(大写:陆仟捌佰陆拾陆元捌角)。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永丰镇人民政府。2.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6866.80元人民币罚没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①开户行:中国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10**********;②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县支行,账号:100**********;③开户行:工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0**********;④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50**********;⑤开户行:建设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00**********;⑥开户行: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4**********;⑦ 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账号:015**********;⑧开户行:重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54235607
联系地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号)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