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友帮科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黄定春
地址:重庆市忠县黄金镇黄金村**********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忠县黄金镇黄金村4组(小地名:油坊沟)占用8236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建(构)筑物,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友帮科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黄定春身份证复印件;
3.询问笔录;
4.项目备案证;
5.忠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现场勘测示意图(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1套;
6.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黄金镇黄金村4组(小地名:油坊沟)占用8236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的建(构)筑物,其中:厂房(钢架棚)7036平方米、棚房205平方米、砼坝741平方米、办公楼(二层砖混)254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履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
2.履行方式:
没收建(构)筑物的履行方式: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忠县黄金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英、丁德军联系电话:5423560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