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九蟒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王上真
地址:重庆市忠县新生镇果梁村
经查,你公司于2011至2012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忠县新生镇果梁村九组(小地名:大湾沟)占用16021.93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建(构)筑物,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九蟒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王上真身份证复印件;
3.询问笔录;
4.项目备案证;
5.忠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现场勘测示意图(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1套;
6.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忠县新生镇果梁村九组(小地名:大湾沟)占用16021.93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其中:坝1#228.45平方米、坝2#5069.09平方米、坝3#29.09平方米、办公辅助房(砖混)40.04平方米、办公楼(砖混)238.18平方米、厕所(砖混)23.02平方米、柴油发电机站(砖混)35.09平方米、地磅46.06平方米、临时板房(合成板)22.18平方米、配电房(砖混)18.05平方米、生产厂房(钢架棚)10075.69平方米、脱硫塔及水池58.66平方米、员工休息室(砖混)93.75平方米、杂物间1#(砖混)22.09平方米、杂物间2#(砖混)11.19平方米、值班室(合成板)11.3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履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2.履行方式:
没收建(构)筑物的履行方式: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忠县新生街道办事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小勇、罗英联系电话:5423560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