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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4-015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规资执罚〔2024〕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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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忠县石黄镇六合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2**********

法定代表人:王银

地址 :重庆市忠县石黄镇六合村**********???????????????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先后于20135月、20167月,在忠县石黄镇六合村五组(小地名:学堂堡)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水厂。经忠县城乡规划设计院现场勘测,你单位所建水厂占地156.7㎡。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银身份证复印件、忠县石黄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图(局部)1份、水厂平面示意图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案件调查报告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2411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4〕第26),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地156.7㎡土地上修建的水厂及附属设施,并移交给石黄镇人民政府;

2.并处罚款1457元(大写:壹仟肆佰伍拾柒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我局将没收在非法占地156.7㎡土地上修建的水厂及附属设施,移交给石黄镇人民政府。

2.罚(没)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457(大写:壹仟肆佰伍拾柒元整人民币罚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1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县支行,账号:100**********开户行:工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0**********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50**********开户行:建设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00**********开户行: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4**********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账号:015**********开户行:重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54235607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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