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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4-016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规资执罚〔2024〕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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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平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易术英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西路**********

经查,你公司于2022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忠县忠州街道灯树社区4组占用318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场平建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平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易术英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询问笔录;

6.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7.忠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现场勘测示意图(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1套;

8.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125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

2.按每平方米85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270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履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

2.履行方式:

退还土地的履行方式: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给忠州街道灯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罚款的履行方式:在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英、 ???? 联系电话:5423560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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