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昌立
身份证号:512223**********
地址 :重庆市忠县新立镇双柏村**********??
经查,你未经批准在忠县新立镇文笔社区7组(小地名:崇树湾)擅自占用土地166.69㎡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下同)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上述事实有黄昌立身份证复印件、忠县新立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图(局部)、昌立殡仪服务中心项目范围示意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25年1月2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5〕第1号),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在忠县新立镇文笔社区7组(小地名:崇树湾)违法占用166.69㎡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2.并处罚款4167.25元(大写:肆仟壹佰陆拾柒元贰角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你在非法占用166.69㎡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新立镇人民政府。
2.罚(没)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4167.25元(大写:肆仟壹佰陆拾柒元贰角伍分)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你承担。
联系电话:023-54235607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号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