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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对,我局于2024年8 月26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忠规资执罚〔2024〕第23号)因校对有误,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中罚款金额与处罚决定中的罚款金额不一致。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8.6的规定,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3.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6805.00元人民币罚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
更正后: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3.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39443.55元人民币罚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
特此通知。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