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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5-005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4-10
[ 发布日期 ]
2025-04-10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规资执罚〔2025〕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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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名称:忠县新立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刘平安

地址:重庆市忠县新立镇**********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20242月在忠县新立镇长岭村二组占用集体土地633.91平方米修建殡仪服务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忠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勘测示意图(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违法线索移交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2532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5〕第7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33.9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殡葬大厅302.44平方米、辅助房20.41平方米、砼坝311.06平方米;

2.并处罚款人民币12.6782万元整(大写:壹拾贰万陆仟柒佰捌拾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没收的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没收的633.9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殡葬大厅、辅助房砼坝实物移交给忠县新立镇人民政府。

2.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此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12.6782万元整(大写:壹拾贰万陆仟柒佰捌拾贰元整)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人:谭小勇、刘海英

? 话:023-54235607

?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109室)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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