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牟银成
公民身份号码:512223**********
住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33号**********
你于2003年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忠县忠州街道灯树社区居委7组(小地名:锁口丘)占用5384平方米土地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牟银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牟银成询问笔录5份;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忠规资责改〔2025〕第8号)1份;
4.忠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各1份;
5.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5〕第14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忠县忠州街道灯树社区居委7组(小地名:锁口丘)占用的5384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全部建(构)筑物;
2.并处罚款80760.00元(大写:捌万零柒佰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期限和方式:
1.没收建(构)筑物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在非法占用5384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忠县忠州街道办事处。
2.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4235607
联系地址: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号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