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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5-025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规资执罚〔2025〕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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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忠县磨子土家族乡小李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李冬英

地址:重庆市忠县磨子土家族乡小李村六组(小地名:上大湾)

经查,你单位20248月起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在忠县磨子土家族乡小李村五组(小地名:苗家岭)处占用346.19平方米土地修建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磨子土家族乡小李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李冬英身份证复印件;

3.询问笔录;

4.忠县规划院出具的勘测套合图(平面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各1份;

?5.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55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5〕第1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0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忠县磨子土家族乡小李村五组(小地名:苗家岭)处占用346.19平方米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2.并处罚款69238.00元(大写:陆万玖仟贰佰叁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履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

2.履行方式:

没收建(构)筑物的履行方式:将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忠县磨子土家族乡人民政府;罚款的履行方式:在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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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杜帅、秦大革?????? 联系电话:54235607

联系地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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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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