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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5-026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规资执罚〔2025〕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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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名称:忠县梁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

法定代表人:邓鹏飞

地址:重庆市忠县马灌镇洛阳村**********

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42月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后,同月又在忠县马灌镇洛阳村一组占用集体土地3590.09平方米修建钢架棚用于生产销售页岩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临时占用耕地赔偿协议书复印件、集体建设用地入股合营协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重庆渝润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勘测示意图(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农转用项目接件单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259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吿〔2025〕第2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忠县马灌镇洛阳村一组非法占用的3590.0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违法修建的钢架棚等实物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没收的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没收的非法占用的3590.0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违法修建的钢架棚等实物移交给忠县马灌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人:谭小勇、刘海英

? 话:023-54235607

?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109室)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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