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名称:何远平
身份证号:512223**********
地址:重庆市忠县三汇镇汇鑫社区居委**********
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5年5月在忠县三汇镇汇鑫社区居委四组省道S512省道建筑控制区处(小地名:大拦沟)占用集体土地102.09平方米修建殡仪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大队来访(电、信、访)登记表、忠县民政局皇冠足球比分: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函、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三汇镇何远平殡仪馆占地示意图、三汇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重庆忠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用地用海分类图局部、忠县城乡农(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重庆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26年1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吿〔2026〕第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2.09平方米土地;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2.0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平房并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71463元整(大写:柒万壹仟肆佰陆拾叁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102.09平方米土地移交给三汇镇汇鑫社区居委四组。
1.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2.0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平房并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此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71463元整(大写:柒万壹仟肆佰陆拾叁元整)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人:谭小勇、刘海英
电? 话:023-54235607
地?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109室)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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