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玉军
身份证号:512223**********
地址:重庆市忠县新立镇双柏村**********
经查,你未取得采矿权于2025年10月在忠县新立镇双柏村3组(小地名:水口)开采砂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情况说明、忠县新立镇人民政府《皇冠足球比分:申请新立镇双柏村3组水口处滑坡隐患排危的函》、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皇冠足球比分:新立镇双柏村3组水口处滑坡隐患排危的复函》、现场照片、块石买卖合同复印件、电子发票复印件、工程合同复印件、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现场影像图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26年3月3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吿〔2026〕第4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忠规资听吿〔2026〕第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减轻情节予以处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大写:陆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此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6000元整(大写:陆仟元整)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你个人承担。
联系人:谭小勇、刘海英
电? 话:023-54235607
地?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109室)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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