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忠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深化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服务水平,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皇冠足球比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皇冠足球比分: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村道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人行便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县道县养,乡、村道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的养护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道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村道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管理。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实施“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开发农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审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养护资金,建立健全对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考核机制,会同县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受理和审批县道路政许可事项。
县公路事业管理中心承担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协助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县道路政许可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编制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县道路政巡查工作,及时查处纠正侵占和损害路产路权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实施“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实行专人挂牌养护管理,管理和使用好养护资金,及时开展受灾公路抢险和修复,建立健全乡、村道养护管理信息台账,开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编制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认真做好辖区路政巡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占及损害路产路权行为。
第七条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市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管理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市政府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应作为县级补助基数,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市县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支。
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要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开展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合规使用,实行独立核算,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养护计划应以路面技术状况为基本依据,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依照交通运输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公路养护定额,结合养护工作特点科学编制。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计划应以路况水平、使用年限、资金需求、交通流量等因素按项目编制。
日常养护计划应考虑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交通流量、使用年限等因素,采用年公里定额的方式编制。
应急养护计划应根据历史年均养护需求情况编制。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养护中心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站点和服务设施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水毁等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开发农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十条积极探索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县公路事业管理中心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二条县公路事业管理中心应当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技术状况评定。
县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农村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桥梁、隧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评定。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相关评定结果应及时纳入公路养护统计年报。
第二十三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护栏、交通标志标线等安防设施和养护公示牌等附属设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新建农村公路的安防设施应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同步设置。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八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路产路权保护。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公路巡查,宣传公路保护规定,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并向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告各种违法使用、占用、损坏农村公路和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根据公路技术等级依法在乡道、村道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等防超限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设置防超限设施前,应当征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联合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以养护质量为核心,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责任制,健全养护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考评及验收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效益。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签订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书,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县公路事业管理中心对县道、乡道、村道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按季度进行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应对乡、村道养护责任单位(人)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并抄送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没有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出现失养或者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缓拨付或扣减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公示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单位、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及相应的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占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原《忠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忠府办发〔201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