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修订)
第二十三条留级、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二)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考核,能达到相应年级学习水平,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跳级处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附:1.跳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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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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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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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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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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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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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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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入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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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跳 级 理 由 |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学 校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教育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本表一式3份,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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