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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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缓学申请表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缓学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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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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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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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一关系、姓名 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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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二关系、姓名 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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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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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缓 学 原 因 |
家长签名(盖手印): 年月日 | |||||||
学 校 意 见 |
盖章 年月日 | |||||||
计划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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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入学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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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式二份,家长一份,学校存档一份。此表只适用于年满6周岁应入学但因特殊情况需延迟入学的新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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