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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938/2024-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教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02-04

忠县教育委员会:延缓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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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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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缓学申请表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缓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一关系、姓名

及电话

监护人二关系、姓名

及电话

户籍地址

家长签名(盖手印):

计划入学时间

计划入学学校










备注:一式二份,家长一份,学校存档一份。此表只适用于年满6周岁应入学但因特殊情况需延迟入学的新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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