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 林罚决字[2023]第015号
? 被处罚人姓名?向*林?????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6年7月8日?
? 身份证号码51**************39?????
? 工作单位????????????????????? ? ? ? ? ? ??现住址忠县汝溪镇**村2组72号
? 经依法查明,你与徐*柏、王*平于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7日、2022年12月初,以架设电网的方式在忠县汝溪镇九亭村徐昌柏家对面山坡、汝溪镇溪沟村高峰山附近山林、涂井乡贾古村6组马槽沟进行多次狩猎,共捕获两只野猪。经认定:你猎捕的区域属禁猎区,猎捕时间属于禁猎期。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 ?1.处以猎捕野猪价值两倍的罚款2000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