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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4-000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5-29
[ 发布日期 ]
2024-05-29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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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 林罚决字2024第006

被处罚人姓名?邓*雄?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5311日?

身份证号码51**************96?

工作单位?????无 ????? ??现住址? ??重庆市忠县汝溪镇**社区*组**号??

经依法查明,你20243月至4月期间,在未申请办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征得忠州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别称:林投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汝溪镇**社区三组(小地名:**沟),擅自盗伐马尾松拟搬运回家用于豆腐作坊烧柴用。经现场勘验、检查,共盗伐马尾松3株,现场存放1.1-4.5米长短不一的马尾松原木27节(段),原木小头直7-29厘米不等,合计原木材积1.329M3换算立木蓄积为2.215M3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属盗伐林木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12月31日前,在汝溪镇**社区*组(小地名:**沟),补种盗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计6株; ?????????????????????????????????

2.处盗伐林木价值6.5倍的罚款,1.329m?*400元/m?*6.5倍)共计3455.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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