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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4-00021
[ 发文字号 ]
忠林罚决字[2024]第014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7-29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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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罚决字[2024]第014号

被处罚人姓名冉*琼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5年04月15日?

身份证号码51**************63?

工作单位 ???????????????????现住址石柱县**乡**村**组41号

经依法查明,你2024年3月,在未申请办理并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5组(小地名:**屋基、**丘),向喻*泽、孙*伍等人收购樟树、柏木等活立木,雇请工人砍伐后予以向外运输售卖。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你在有林地采伐林木49 株(其中:樟树30株、杉木2株、泡桐6株、枫杨6株、柏木5株),采伐林木蓄积量共计19.854M3,折合原木材积10.503M3,林木总价值2844.15元。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属滥伐林木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滥伐林木原地,即黄金镇凉泉村5组(小地名:杉木屋基、顺山丘)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计147株; ?????????????????????????

2.处滥伐林木价值4.9倍的罚款,计13936.34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忠县林业局(印章)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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