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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5-00011
[ 发文字号 ]
忠林罚决字[2025]第009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发布日期 ]
2025-07-23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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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林罚决字[20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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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忠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6

单位地址忠县忠州镇**居委*

经依法查明,中心于20204月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忠州街道**社区*组(小地名:**沟)的林地修建台阶用于堆放材料。经耕保专班前期调查及忠县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忠县****服务中心违法占用林地区域属乔木林地,占用林地面积为60平方米,合0.09亩。你中心上述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款的规定,拟对你中心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51230日前,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的罚款,计2160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中心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书缴款码到银行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重庆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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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林业局? ? ??

20257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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