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林罚决字〔2025〕第000008号
当事人: 田**,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58,住所:重庆市忠县**村7组**号
2025年11月12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发现当事人在忠县**镇**村一组(小地名:**)、八组(小地名:**背后) 滥伐林木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于 2025年11月12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10月24日,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请了*个工人到**镇**村一组(小地名:**)和八组(小地名:**背后)林地上去砍桉树。2025年11月12日,经现场勘验检查和林木伐桩检尺,在**镇**村一组(小地名:**)无证滥伐7株桉树,林木蓄积量计为2.7914立方米;在**镇**村八组(小地名:**背后)无证滥伐21株桉树,林木蓄积量计为7.0613立方米,共计无证滥伐28株桉树,林木蓄积量9.852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4.92635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林木采伐申请书,**村村委情况说明,邱**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邱**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村一组林木(伐桩)检尺笔录,**村八组林木(伐桩)检尺笔录,田**询问笔录
2026年1月16日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忠林罚告字〔2025〕第000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田** 在忠县**镇**村一组(小地名:**)、八组(小地名:**背后)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 1 页 共 4 页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 滥伐林木 行为。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30日前,在滥伐林木原地补种,按滥伐林木1.5倍计算,需补种树木42株,并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贰拾陆元叁角伍分整( ? 4926.35)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忠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