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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皇冠足球比分:印发忠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忠农发〔2025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皇冠足球比分:印发忠县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忠府办发〔202345号)文件要求,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全过程监管体系。现将《忠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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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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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资源要素高效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流转交易风险防范,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忠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委。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业、水利、金融监管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关联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引导督促各类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规范交易。

第五条 重庆市忠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实行政府支持、公司化运营,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发布、组织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出具交易鉴证、资金结算、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咨询、延伸配套服务,以及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服务机构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

第六条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站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承担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受理申请、信息收集核实、纠纷调解、归档备查等工作,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对村级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网点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承担本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源挖掘、交易信息收集、核实、汇总、提交以及纠纷调解、归档备查等工作,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和业务相关咨询。

第三章 交易主体和品种

第八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按相关规定均可参与交易。

第九条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农村产权市场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有:

(一)农村承包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林地承包权及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四)“四荒地”经营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七)养殖水面使用权。

(八)农业初始水权。

(九)农户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闲置校舍使用权以及门面、厂房等不动产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司法部门委托的农村产权抵押或质押物的拍卖、变卖等其它处置。

(十三)农村生物资产包括活体畜禽所有权、农产品期权等。

(十四)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所属辖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站或服务网点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转出方申请转出产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风险提示;

(三)转出方身份证明;

(四)标的物权属证明;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转出方的,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成员代表)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书;

(六)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再次流转交易的,应提供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流转的书面文件;

(七)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八)涉及不同交易品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转出申请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乡镇服务窗口(工作站或服务网点)对所属区域农村产权流转标的进行登记、拍照、标的包装,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上传。

(二)受理。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标的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标的物进行调查核实。

(三)核实、审查、收集资料。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的权属等进行核实。乡镇服务窗口收集转出方所需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传给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交易;审查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风险提示;

(三)受让方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工商资本作为受让方的,需提供从事农业、林业等相关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六)涉及不同交易品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受让申请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乡镇服务窗口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移交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

(二)审查。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2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交易;审查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及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申请受理并审查合格后,交易信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公开发布。

出让方在披露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应组织交易双方进行协商,就流转形式、价格、期限和具体合同条款等协商一致。

采取拍卖、招标、网络竞价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交易方应就流转形式、期限、用途、利用方式等交易基本内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将交易结果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标的名称、出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受让方,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双方签订规范合同。

第十八条 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应向转出方和受让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九条 受让方应向交易平台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由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制定,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

交易行为涉及税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权利人意愿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没有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或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为申请流转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不得组织流转交易:

(一)标的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有关部门认定受让方不具备资金条件、从业资格或经营条件的;

(三)司法机关已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产权流转的;

(四)用益物权类农村产权未经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擅自再次流转交易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流转交易的。

第二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转出方所有;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农村村民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的,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该房屋或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四条 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档案,将交易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流转交易情况纳入农户信用体系。

第二十六条 转出方和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立流转交易鉴证后续跟踪工作机制,将交易鉴证机构信息与乡镇(街道)、村(居)委经纪人共享。各乡镇(街道)、村(居)委经纪人加强对本辖区流转交易受让方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管,发现流转交易受让方有生产经营异常情形的即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纠纷调解、数据和档案管理、第三方服务行为等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每年年底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七章 争议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流转交易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忠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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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 ??? ?2025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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