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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5005127XM/2026-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2-06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强制扑杀补助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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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程序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强制扑杀动物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发现疫情的时间、疫点数量、疫点地址、诊断结果报告、患病动物数量和受威胁的同群动物数量(需明确动物品种、用途、生长阶段等)、扑杀数量、扑杀处理方式、当地(包括区县和疫点所在乡镇)动物疫病的防疫情况,并附《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相关信息填报情况截图。申报强制销毁补助经费时,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每年申报 1 次,统计时段分别为上年度3月至本年度2月。各区县于每年2月底前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送市农业农村委。

(三)有关要求

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促进生产恢复,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按季度或半年度)对业主申报的强制扑杀动物数量、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建议。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拨付建议后1个月内,按标准全额拨付给养殖经营业主。市级以上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级以上经费拨付后再行归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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