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包括实施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
二、补助范围
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处理财政补助范围。应当按规定送交而未送交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30kg体长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10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10元。
四、申请程序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汇总上年度1月至12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审查盖章后,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区县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
五、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
六、咨询电话
023-54232369
七、受理单位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八、办理时限
每年1月1—10日填写申请文件
九、联系方式
023-5423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