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忠县****食品经营部(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Q
住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
经营者:万**
身份证件号码:51**************12
2022年6月23日,忠县市场监管局、忠县公安局联合开展2022年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对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者万**正在经营场所品鉴区对10名顾客进行产品宣讲,当事人利用该区域设置的计算机、投影仪、幕布等设备,宣讲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FDP)有治疗高血压、高血糖、心绞痛等疾病功效,涉嫌虚假宣传。2022年7月1日,本局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成立,在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和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同日,取得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当事人设立了品尝区域,用以品尝饼干、糖果等食品。消费者只要购买一次任何商品后就可以自愿办理会员卡,凭会员卡享受会员价格,产品展柜上标明了零售价和会员价?。该区域设置有视频投影仪,用于播放音乐、娱乐视频以及不定时播放其他消费者食用保健食品功效的宣传视频。??
2021年11月21日,当事人从上海采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185.00元/盒,销售价格是598.00元/盒。该产品为保健食品,商标为“FDP”,是由南京圣诺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2011100220,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具有耐缺氧、抗疲劳的保健功能”。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产品对外销售,在购进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为了销售皇冠足球比分: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保健食品,自行从网站下载了上述“FDP”保健食品的宣传视频(MP4)存储于U盘中,命名为“天津”文件,通过经营部内品鉴区设置的台式电脑、投影仪等设备向中老年消费者播放该宣传视频。该视频有9人在宣讲“FDP”产品功能,其宣传内容为:第1位四川FDP受益者张**(音译)的女性介绍内容有“自从服用福达平以后,什么丹参片、各种心脏病的药都不吃了,可以说福达平带来了健康......”;第2位威海魏**(音译)介绍内容有“心脏不好......吃了福达平后,身体一天比一天强了”;第3位四川成都付**(音译)介绍内容有“心脏不太好、心律不齐、供血不足、心跳过快、心绞痛......后来服用了福达平以后,我的心脏慢慢就比较好了,就再也没有心绞痛过”;第4位四川成都周**(音译)介绍内容有“心脏病、长期心律不齐、心闷胸闷、心痛、气急......服用福达平后3个月内症状缓解,一年多以后上述症状全部消失”;第5位天津冯**(音译)介绍内容有“心脏有时候晚上睡觉容易给憋醒、特别容易感冒......服用福达平一个月后憋气的现象基本消除”;第6位杜**(音译)介绍内容有“血压高、血糖也高......吃了福达平以后不喘了也不胸闷了”;第7、8位河北邯郸曾*(音译)等两人介绍内容有“心脏一直不好......吃了4年福达平心脏病全解决了”;第9位来自重庆的王**(音译)介绍内容有“因心慌服用福达平后很有改善效果......”。
当事人通过上述视频宣传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截至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60盒,销售50盒。
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已将该视频进行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案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事实。?
证据组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备案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组三: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组四:当事人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收受执法文书事实。
证据组五:《产品经销合同》、产品照片,证明该产品为保健食品的事实。
证据组六: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当事人播放视频刻录光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组七:上级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货发票复印件、进货记录,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022年7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渝忠县市监听告字(2022)2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当事人销售的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为保健食品,该保健食品标签标有“具有耐缺氧、抗疲劳的保健功能”。但当事人在销售福过程中,未按照保健食品的标签标注的保健功能进行真实宣传,而是通过播放视频的方式虚假宣传该保健食品具有疾 病治疗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 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 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删除虚假宣传视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忠县财政局账户(账号:31**************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