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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MB1938818C/2024-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6-25
[ 发布日期 ]
2024-07-16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处罚(202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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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忠县****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X

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

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43**************84

2024510日,上海***********有限公司到本局投诉,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忠县****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鞋子标识有“N”图形,涉嫌侵犯“N”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忠县****百货经营部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男鞋区的花车架上发现摆放有各种样式的“N”字样鞋子。执法人员当即对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0513日,本局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88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经营者:李**,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者长期不在经营场所,聘请渝**在当事人处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根据销售情况及时进行配货,渝**负责专场管理。

2024510日,上海***********有限公司到本局投诉称,当事人经营的鞋子标识有“N”图形,涉嫌侵犯“N”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男鞋区的花车架上发现带“N”标识标注“ZZ4AF153-1H9女老爹皮,批发价:¥59.00,”数量共2双;“ZZF8810-1米百伦男网,批发价:¥79.00,”数量5双;标注“ZZN3601牛老大休闲运,批发价:¥99.00,”数量共11双;“SDRAF-3305(3205)男,售价:¥39.00,辉越鞋业”数量9双。

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计算机管理系统库存查询-仓库汇总查明,该经营部标注“ZZ4AF153-1H9女老爹皮库存数量库存2双,购进价格:无,销售价格:¥59.00/双;标注“ZZF8810-1米百伦男网RAA31(浙F)男双网运动库存数量13双,销售价格:79.00/双;标注“ZZN3601牛老大休闲运库存11双,购进价格:无销售价格:99.00/双;标注DRAF-3305(3205)查询内容仅显示货号和品名、进货规格及进货价,系统显示无库存数量。

执法人员从当事人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库存信息与现场实物信息核对,“ZZF8810-1米百伦男网销售数量8双,销售单价:79.00/,销售金额632.00元。

20221229日,***体育运动公司授权上海************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体育运动公司的代理人,从事有关知识产权维权行为。

经核实,商标“N”,商标注册证第5942394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5类,运动鞋。注册人:***体育运动公司,注册日期:20101107日,有效期至20201106日。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显示:兹核准第5942394号商标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1106日止。

2024513日,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内容为:“***体育运动公司辨别确认,上述产品非***体育运动公司或授权的企业所产。”。上述经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货值金额为:59/*2+79/*5+99/*11+29/*1=1631元。

当事人未建立完善购进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供货方资质材料及采购票据,未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收到上述涉案商品后就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导致购进库存查询结果与实物库存数量不一致。因当事人库存查询销售商品未经过鉴定,无法认定其违法行为,故未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组二: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组三:编号为第5942394号、第48656891A号《商标注册证》证明“N”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和使用权人;

证据组四:***体育运动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投诉书、营业执照等证明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及代理事项、投诉举报书合法有效;

证据组五: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侵犯“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0246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忠县市监罚告(2024113号),告知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销售经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签章的供货清单或货款收据,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签章的供货合同,也不能供货单位签章的发票或收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态度端正,主动配合调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较少(1631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决定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减轻裁量等级”的幅度内予以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已经扣押的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N”标识“ZZ4AF153-1H9女老爹皮共2双;“ZZF8810-1米百伦男网5双;“ZZN3601牛老大休闲运11双;“SDRAF-3305(3205)9双。

2、罚款8155元。?????????????????????????????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1号附5号)领取《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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