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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MB1938818C/2025-000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发布日期 ]
2025-07-16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处罚〔202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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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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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忠县语柠阁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31699987Y

投资人:马xx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重庆市忠县乌杨街道怡然路121

20253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忠县乌杨街道怡然路12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药柜中有5盒待售的络乐牌瑞舒伐他汀钙片超过有效期。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文书编号:渝忠县市监强制﹝20250072号)。本局于202533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25日注册《营业执照》,于20241220日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在重庆市忠县乌杨街道怡然路121号从事药械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3823日以7.968/盒的价格从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盒络乐牌瑞舒伐他汀钙片,药品的外包装标注有:络乐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136167/板×2/盒,产品批号:FB1220201,生产日期:2022.02.07,有效期至:2025.0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宁波科尔康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1号楼<14-2>,生产企业: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西路85号。当事人以9/盒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53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忠县乌杨街道怡然路12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药柜中有5盒待售的络乐牌瑞舒伐他汀钙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药柜上设置有价格标签:9/盒。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文书编号:渝忠县市监强制﹝20250072号)。

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5元(9/盒×5盒)。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络乐牌瑞舒伐他汀钙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纳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马江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第二组证据: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络乐牌瑞舒伐他汀钙片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忠县市监限提﹝2025100321-1号)、《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查验并保存有药品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进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等资料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证据提取单》,证明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45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543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忠县市监罚告〔202581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57日提出陈述申辩:投资人马江军的父亲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和肝囊肿等疾病需长期服药,家中尚有两个适龄儿童正在上学,抚养赡养责任重,希望能减少罚款金额。2025522日,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待售的络乐牌瑞舒伐他汀钙片超过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协助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货值金额较少(45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决定在“《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减轻处罚幅度”的裁量等级内予以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络乐牌瑞舒伐他汀钙片5盒;

2.罚款8000元。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1号附5号)领取《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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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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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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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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