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司罚决〔2021〕第1号
当事人:谢某航,男,忠县某法律工作者,身份证号码:5122***********4433。住忠县*******105号附1号2-1。执业证号:322********280。
经查:忠县官坝镇杨某素等126户蚕农与忠县友峰龙盘蚕桑专业合作社蚕茧销售合同纠纷案,多方调解无果,遂向法院起诉。2019年2月20日,谢某航未接受忠县某镇某村九组方某江的亲自委托,伪造方某江签名代理,开展代理工作。2019年3月26日,谢某航受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该案。方某江于2019年3月27日死亡。档案内的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回执、法律援助申请表、接谈笔录、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皆由谢某航伪造方某江签名,存在伪造证据行为。
针对谢某航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伪造证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谢某航警告处罚。
2019年11月4日,谢某航领取方某江案办案补贴400元。根据渝财行(2020)38号《重庆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予以收回。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司法局
2021年1月8日
备注:此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