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具体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 比例 |
抽查时间 |
1 |
律师行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一)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律所章程、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财务管理、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等制度); 2.律师事务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等承办业务等情况; 3.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持法定准予设立条件; 4.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5.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6.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低价收费、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二)律师: 1.是否存在代理不尽责等情况; 2.对代理案件是否按照卷宗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归档; 3.是否存在专职执业律师违规兼职或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 4.是否存在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5.是否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等违法行为; 6.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正当交往,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
全县律师事务所(包含被抽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
100% |
2024年2月--2024年10月 |
2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 1.基层法律服务所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在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场所设立办公场所; 2.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存在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情况; 3.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统一收案、统一委派、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开具发票等; 4.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5.是否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6.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情况; 2.是否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情况; 3.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正当交往等情况;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 5.对代理案件是否按照卷宗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归档。 |
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包含被抽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 |
100% |
2024年2月--2024年10月 |
3 |
公证行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一)公证机构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名称、场所、2名以上公证员、资金) 2.公证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条件 3.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财务、资产、执业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4.是否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执业禁止行为 5.是否存在其他执业禁止行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证员 1.是否存在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2.是否存在执业禁止行为 3.是否存在公证员免职情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全县公证机构(包含被抽查公证机构的公证员) |
100% |
2024年2月--2024年10月 |
4 |
司法鉴定行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一)司法鉴定机构 是否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是否在执业场所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管理、质量管理、鉴定讨论和复核、鉴定文书签发等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人 1、是否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2、是否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3、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全县司法鉴定机构(包含被抽查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 |
100% |
2024年2月--2024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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