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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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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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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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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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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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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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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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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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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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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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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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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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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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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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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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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