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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008649031Q/2023-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8-08
[ 发布日期 ]
2023-08-08

【查询服务】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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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查询服务

二级事项:公共法律服务指南

公开内容:??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援助是否完全免费?

法律援助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无需承担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

三、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7.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

8.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11.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2.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13.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4.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5.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的;

7.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8.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

9.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

10.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

1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12.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13.市外来渝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

14.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15.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五)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经济困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市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计算。但是,因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个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五、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领取,如实填写并签字或捺印。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申请人必须如实说明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资产和重大支出状况,作出诚信承诺,并同意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核查。

申请人持有以下证件、材料,视为经济困难:

(1)农村“五保”供养证;(2)城市“三无”人员证;(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6)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7)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8)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七、哪些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申请人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

2.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八、哪些情形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援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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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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