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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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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皇冠足球比分: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皇冠足球比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按照《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重庆市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试行)》等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对象
(一)机构类对象。排污单位(个体经营者)、第三方服务机构、核技术利用单位。
(二)非机构类对象。场地场所:国控、市控站点,出入境水质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渣场,入河排污口,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点。项目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等。
二、行政检查类别和内容
(一)日常检查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的环境安全风险、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数据质量等生态环保法规落实情况,现场实施全面查验。
加强生态环境系统日常检查统筹联动,联合实施“双随机”抽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专项检查
1.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攻坚。紧盯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等重点时段,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未批先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等违法行为,有力支撑保障蓝天保卫战取得实效。
2.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围绕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节点,聚焦化工企业、饮用水水源地、重点监管的入河排污口、涉危险废物企业、页岩气企业、加油加气站、放辐射安全等重点,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三)事件核查
以生态环境领域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高中考期间噪声扰民等为重点,强化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的核查处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1.投诉举报。包括:群众投诉举报、信访、有奖举报等。
2.转办交办。包括: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相关部门移送等。3.数据监测。包括:“九治”相关系统平台、污染源自动监
控及相关部门系统或应用筛查发现并转交线索。
4.即时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时开展检查:
(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二)发现环境风险隐患或者需要核实信息;
(三)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
三、行政检查频次
以“执法+信用”为核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无感式检查,严格控制现场检查,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一)环保诚信企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二)环保良好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三)重点监管和特殊监管对象、环保警示企业。每半年检查不超过1次。
(四)环保不良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五)其他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即时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同一单位任何检查组的现场检查结果,原则上在30日内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依企事业单位申请承诺合规经营,并经检查合格的,实行承诺免检制度。承诺免检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免检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严守标准程序。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时,要严格执行计划,除国家、市级和县级重大任务外,原则上不组织计划外涉企专项检查。开展涉企检查时,须通过“执法+监督”应用获取“执法行为码”,现场检查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行为码和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权利义务并听取意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作检查笔录或音像记录,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告知检查结果。坚决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杜绝随意、粗暴、选择、逐利、任性执法,遏制运动式执法和变相执法等问题。对违规检查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提升监管效能。深化部门、区域及市县协同联动,强化监管执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检查频次,既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又减轻企业负担。坚持审慎包容监管,推行“普法—教育—告诫—处罚—整改”渐进式执法,强化事前预防、事中审慎、事后整改的全过程服务。依法落实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免除加处罚款、缓缴罚款等措施,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服务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强化科技赋能。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方式,推广使用“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加强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测、大数据平台等科技综合运用,精准发现、锁定问题,精准锁定对象、范围,避免简单粗放治理,减少无差别、拉网式排查,推动行政检查从“人海战术”向“智慧检查”转变、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
五、其他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上级相关要求,适时调整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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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忠县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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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忠县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式  | 
 牵头实施科室  | 
 时间安排  | |
| 
 一、专项检查  | |||||||
| 
 1  |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攻坚  | 
 水泥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大气科、执法支队(四大队)  |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 |
| 
 建材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大气科、执法支队(二大队)  | ||||
| 
 砖瓦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大气科、执法支队(四大队)  | ||||
| 
 敏感区域VOC排放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大气科、执法支队(二、四大队)  | ||||
| 
 工业园区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水科、执法支队(四大队)  | ||||
| 
 2  |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 
 饮用水水源地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执法支队(环境应急科、三大队)、水科  | 
 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节点  | |
| 
 重点监管的入河排污口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水科、执法支队(环境应急科、三大队)  | ||||
| 
 涉危险废物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执法支队(环境应急科、一大队)、水科  | ||||
| 
 页岩气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执法支队(环境应急科、三大队)、水科  | ||||
| 
 加油加气站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执法支队(环境应急科、二大队)、大气科  | ||||
| 
 涉放辐射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执法支队(环境应急科、一大队)、审批科  | ||||
| 
 二、日常检查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家数)  | 
 牵头实施主体  | 
 时间安排  | 
| 
 1  | 
 对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家)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0%  | 
 水科、执法支队(四大队)  | 
 1—12月  | 
| 
 2  | 
 城市、建制乡镇污水处理厂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50%  | 
 水科、执法支队(三大队)  | 
 1—12月  | |
| 
 3  | 
 对排污单位地下水的行政检查  |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  | 
 水科、执法支队(三大队)  | 
 1—12月  | 
| 
 4  | 
 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大气环境重点监管单位(18家)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50%  | 
 大气科、执法支队(四大队)  | 
 1—12月  | 
| 
 5  | 
 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行政检查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3家)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0%  | 
 水科、执法支队(四大队)  | 
 1—12月  | 
| 
 6  | 
 对危险废物的行政检查  |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20%(其中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100%)  | 
 水科、执法支队(一大队)  | 
 1—12月  | 
| 
 7  | 
 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的行政检查  | 
 环境风险企业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40%(其中,重大、较大环境风险企业100%)  | 
 执法支队(环境应急科)、有关科室  | 
 1—12月  | 
| 
 8  |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 
 纳入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1家)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0%  | 
 大气科  | 
 1—12月  | 
| 
 9  | 
 对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行政检查  | 
 新污染物生产使用企业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20%  | 
 水科  | 
 1—12月  | 
| 
 10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放射源使用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0%  | 
 执法支队(一大队)  | 
 1—12月  | 
| 
 11  | 
 Ⅱ、Ⅲ类射线装置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20%  | 
 执法支队(一大队)  | 
 1—12月  | |
| 
 12  | 
 射线装置销售单位  | 
 “双随机”  | 
 非现场检查  | 
 10%  | 
 执法支队(一大队)  | 
 1—12月  | |
| 
 13  | 
 对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全县核发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50%  | 
 执法支队(四大队)、审批科  | 
 1—12月  | 
| 
 14  |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的行政检查  | 
 部批、市批及区县审批的建设项目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25%(其中,部批、市批项目100%)  | 
 执法支队(四大队)  | 
 1—12月  | 
| 
 15  | 
 对碳排放控排企业的行政检查  | 
 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重点行业控排企业(1家)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0%  | 
 执法支队(四大队)、大气科  | 
 1—12月  | 
| 
 16  | 
 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  | 
 监测站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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