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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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环执改〔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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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忠县野马洗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65675**
地 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
接市“12369”环境投诉交办单,反映你公司无环评报告。2023年9月6日我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何**于2022年9月10日接手该公司,生产设备中有一台2吨/小时天然气锅炉,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就进行生产调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2.2023年9月6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复印件、忠县野马洗染有限公司投资清单等资料。
证据1—2证明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事实。
3.2023年9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3年9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4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野马洗染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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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