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忠环罚字〔2023〕8号
?
被处罚单位:忠县野马洗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65675**
地 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市“12369”环境投诉交办单,反映你公司无环评报告。2023年9月6日我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何**于2022年9月10日接手该公司,生产设备中有一台2吨/小时天然气锅炉,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就进行生产调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2.2023年9月6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复印件、忠县野马洗染有限公司投资清单等资料。
证据1—2证明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事实。
3.2023年9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3年9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4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野马洗染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于2023年9月2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忠环执罚告〔2023〕8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支队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7.08万元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进行裁量计算处罚额度。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伍仟零叁拾元整(小写:150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