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人):忠县林群建材经营部(张林群)
经营者:张林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ACBTGFXB
地 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
2023年12月27日,我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县交通局、县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巡查,对位于忠县白公街道***的忠县林群建材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租赁忠县强联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场地进行砂石、河沙堆码、销售活动,堆场仅在临忠县白公街道长河4社沙田大桥一面有围挡,现场堆放砂石、河沙约6700吨,其中约有70吨机制砂、50吨碎石未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27日对你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
2.2023年12月27日对经营者张林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经营部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部分堆码河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3.2023年12月27日你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张**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4.2023年12月27日你经营部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3—4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林群建材经营部(张林群)。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三十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