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兴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兴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14GWX8C
住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2月27日,我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县交通局、县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巡查,发现在忠县白公街道***,重庆兴军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忠县白公街道长河村民成**的场地用于砂石堆码销售,堆场仅在临忠县白公街道沙田大桥一面有围挡,现场堆放砂石、河沙约2200吨,其中机制砂约有30吨未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
2.2023年12月27日对法定代表人谭兴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部分堆码河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3.2023年12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谭**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4.2023年12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证据3—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兴军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月25日向你单位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环执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2024年1月26日现场复查,你单位砂石堆码场已完成整改。我支队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支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依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相关规定,处罚额度予以从轻裁量。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