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忠县浩楠养殖场(彭朝红)
经营者:彭朝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ACCQPA3N
地 址:重庆市忠县***
我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3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3日上午,我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忠县乌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忠县***的忠县浩楠养殖场(彭朝红)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存栏母猪15头、育肥猪100头、25千克以下猪仔约50头,合计养殖生猪当量135头,属养殖专业户,配套建设有沼气池、沼液池、干湿分离机等治污设施。该养殖场的2号沼液贮存池已装满导致有部分沼液未经处理溢流至外环境,通过猪场外雨水冲沟,经公路边雨水沟流到猪场下方约50米处的冉家坪公路涵洞,最终流至该养殖场下方直线距离约900米的水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3日,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
2.2024年3月3日对你养殖场现场负责人彭朝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皇冠足球比分: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文件复印件。
证据1—4证明你属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场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4年3月3日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年3月3日你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浩楠养殖场(彭朝红)。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贰条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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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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