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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4-00064
[ 发文字号 ]
忠环执改〔2024〕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执改〔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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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向万

经营者:向万

身份证件号码:***

地 址:重庆市忠县***

2024 513日上午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批群众举报件“忠县官坝镇新华村敬老院旁边养猪场排放污水至刘家沟河流内,导致河水水质污染严重,产生臭气扰民”。我支队执法人员立即于2024513日中午赶赴忠县官坝镇新华村进行排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513日,我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忠县官坝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忠县官坝镇新华村敬老院旁边养猪场进行排查,发现被举报的养猪场现经营者名向万,原经营者名****2023年年底将该养殖场转让给向万经营。向万养猪场现存栏生猪47头(含母猪8头、仔猪19头、育肥猪20头),有圈舍2栋面积约170平方米,配套建设有沼液贮存池、粪污收集池、沼气池、固液分离机等治污设施。距离养殖场外约10米处的药材种植地内,其还田PVC塑料管道(管径约110毫米)破损断裂,现场检查时破损管道内无粪污溢出,管道破损处一米范围内有少量积存沼液,有沼液溢流至其药材种植地及14米外山崖下的痕迹,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积存沼液及刘家沟(小地名)山水分别进行了采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513日,对你养猪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对养猪场现经营者向万、原经营者**分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2.2024514日,对你养猪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对养猪场现经营者向万、原经营者**分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3.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5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4〕第ZF09号)。

4.《皇冠足球比分: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文件复印件。

证据1—4证明你属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场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4514**提供的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514日你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4515日忠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官坝镇站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为向万。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贰条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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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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