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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4-00069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字〔2024〕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发布日期 ]
2024-05-27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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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向万

经营者:向万

身份证件号码:512223***

地 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 513日上午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批群众举报件“忠县官坝镇新华村敬老院旁边养猪场排放污水至刘家沟河流内,导致河水水质污染严重,产生臭气扰民”。我支队执法人员立即于2024513日中午赶赴忠县官坝镇新华村进行排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513日,我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忠县官坝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忠县官坝镇新华村敬老院旁边养猪场进行排查,发现被举报的养猪场现经营者名向万,原经营者名****2023年年底将该养殖场转让给向万经营。向万养猪场现存栏生猪47头(含母猪8头、仔猪19头、育肥猪20头),有圈舍2栋面积约170平方米,配套建设有沼液贮存池、粪污收集池、沼气池、固液分离机等治污设施。距离养殖场外约10米处的药材种植地内,其还田PVC塑料管道(管径约110毫米)破损断裂,现场检查时破损管道内无粪污溢出,管道破损处一米范围内有少量积存沼液,有沼液溢流至其药材种植地及14米外山崖下的痕迹,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积存沼液及刘家沟(小地名)山水分别进行了采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513日,对你养猪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对养猪场现经营者向万、原经营者**分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2.2024514日,对你养猪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对养猪场现经营者向万、原经营者**分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3.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5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4〕第ZF09号)。

4.《皇冠足球比分: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文件复印件。

证据1—4证明你属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场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4514**提供的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514日你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4515日忠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官坝镇站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为向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4516日向你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环执罚告〔2024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2024514日现场复查,你养殖场已将破损的管道修复更新,并对溢流污水痕迹进行清理,无沼液外流。

我支队认为:你未及时对养殖场破损的还田管网进行修复更新,未及时对外排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导致粪污排入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支队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依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相关规定,处罚额度予以从轻裁量。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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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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