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忠县双忠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投资人: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YYATP**
地址:重庆市忠县***
2024年4月22日接群众投诉后,我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4月23日会同双桂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忠县***的忠县双忠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存栏有600头育肥猪,170头小猪(每头约40斤),仔猪150头,母猪150头,合计折合存栏约1000头生猪当量,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场配套建设有粪污处理设施,第一个沼液贮存池到第二个沼液贮存池之间的连接管道被堵塞,第一个沼液贮存池溢流口处有缺口,溢流的沼液从缺口处进入雨水沟直排外环境。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养殖场溢流的沼液进行了采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
2.2024年4月23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4】第ZF05号)。
3.2024年4月30日,对你单位投资人詹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4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忠县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
5.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对你单位投资人詹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场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7.2024年4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4年4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双忠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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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