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忠县双忠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投资人: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YYA**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22日接群众投诉后,我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3日会同双桂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忠县**的忠县双忠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存栏有600头育肥猪、170头小猪(每头约40斤)、仔猪150头、母猪150头,合计折合存栏约1000头生猪当量,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场配套建设有粪污处理设施,第一个沼液贮存池到第二个沼液贮存池之间的连接管道被堵塞,第一个沼液贮存池溢流口处有缺口,溢流的沼液从缺口处进入雨水沟直排外环境。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养殖场溢流的沼液进行了采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
2.2024年4月24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4】第ZF05号)。
3.2024年4月30日,对你单位投资人詹**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4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忠县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
5.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对你单位投资人詹**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场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7.2024年4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4年4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双忠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14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环执罚告〔2024〕6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2024年5月27日现场复查,你单位已将沼液收集池之间连接管修复,并对溢流污水痕迹进行清理,已无沼液外流。
我支队认为:你单位养殖场沼液池之间连接管道被堵塞,未及时对外流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导致沼液溢流至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依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等相关裁量规定,选定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13125 .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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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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