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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峰畅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2024年9月24日接群众投诉后,我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联合花桥镇政府对位于重庆市忠县***的重庆市峰畅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经营,现存栏肉牛106头,属规模养殖场,养殖场取得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忠)环准〔2014〕093)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忠)环验〔2015〕056),建有收集池、沼气沼液池、干粪堆码池等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在你公司养殖场大门右侧雨水沟及公路外排水沟旁边的杂草丛中均有粪污痕迹。经查是你养殖场工人自2024年9月19日开始将清理出的干粪约1.5吨用电动三轮车倒入养殖场大门处雨水沟内堆存,9月22日凌晨下雨没有及时转运到干粪贮存池,雨水将堆存在大门口雨水沟处的干粪冲出流入外环境,最后流到下方直线距离约200米外的余家沟(小地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等。
2.2024年9月25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忠县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
4.2024年9月29日,对你单位养殖场工人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场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养殖粪污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4年9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年9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峰畅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养殖粪污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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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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