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江峡再生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市江峡再生塑料有限公司,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重庆市忠县***的重庆市江峡再生塑料有限公司二分厂,主要从事废弃农膜和废口袋加工利用,现场检查时有一条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生产线中集气罩上方风机损坏,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停运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等。
2.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方**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停运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4.2024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江峡再生塑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0日印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5年1月3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8日现场复查,你单位已更换集气罩风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认为:你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停运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等相关裁量规定,选定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零陆佰捌拾柒元整(小写:20687 .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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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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