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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刘叁建材场(个人独资)
投资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23日接群众投诉“忠县**镇金浩名都砂石粉尘造成环境污染”。2024 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忠县官坝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刘叁建材场(个人独资)堆码场,位于忠县**镇金浩名都小区正对面,堆码场内存放有砂石约1000吨,堆放的部分砂石高于围墙,未按规定设置堆场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配备吸尘喷淋降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8日,对你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等。
2.2024年11月28日,对你投资人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堆码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1月28日,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4年11月28日,你提供的投资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证据3—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刘叁建材场(个人独资)。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0日印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4年12月31日直接送达你堆码场,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2024年12月31日现场复查时,你堆码场未营业。
我局认为:你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堆码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基本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等相关裁量规定,选定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元整(小写:21812 .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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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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