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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5-00062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2025〕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忠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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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忠县俊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56日接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0507?日联合忠县汝溪镇政府工作人员排查至距马尔坝水库直线距离2?公里外,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养殖场存栏母猪200余头,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收集池上部分自行开有一缺口,收集池旁的山水沟至下方约 ?100米处山坪塘的山水沟段有沼液溢流痕迹;?已建设的沼气池、气浮机、叠螺机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位于收集池下方约100米的场内山坪塘、养殖场外约?100米处的山坪塘分别进行了采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5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2.202557日,现场检查时对你公司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5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4.20255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

5.20255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提供的养殖场?资源化利用验收记录表、土地流转合同、建设项目批复、农业?用地备案通知等资料复印件。

6.20255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512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忠环(监)〔2025〕第ZF01号)。

证据1—7证明你公司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其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8.20255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忠县俊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5617日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改〔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忠环罚告〔20251),告知你公司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等相关裁量规定,?选定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

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3,1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一???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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