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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5-00069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2025〕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忠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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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

地址/住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5月23日接群众投诉“重庆市忠县**工地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5月23日16时对位于重庆市忠县**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使用挖机、旋挖机、搅拌机等设施进行场坪、桩机施工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施工噪声。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昼间施工作业产生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承建的**项目场界昼间噪声78.2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70分贝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23日,对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2.2025年5月23日,现场检查时对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年5月27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5〕第ZF04号)。

4.2025年5月30日,对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5月30日,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提供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6.2025年5月30日,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1—6证明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挖机、旋挖机、搅拌机等设施进行场坪、桩机施工作业,作业过程中超标排放施工噪声的违法事实。

7.2025年5月27日,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5月30日,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7月8日现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改〔2025〕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忠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照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等相关裁量规定,选定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噪声超标情况、两年内是否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受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 错程度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之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零捌元整(?2770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一”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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