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生态环境局已对以下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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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 时间  | 
 审批决定  | 
 公告日期  | 
 项目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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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忠县石板水石灰岩矿扩建工程  | 
 渝(忠)环准〔2025〕5号  | 
 2025年4月21日  | 
 批准  | 
 2025年4月21日  | 
 2019-500233-10-03-067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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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渝(忠)环准〔2025〕5号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忠县石板水石灰岩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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